2022年3月11日,河南證監局發布轄區10起投資者權益維護典型案例,涉及融資融券、銀證轉賬、股份代持、期貨期權交易、可轉債交易、糾紛調解等多個方面。通過案例發布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提高服務質量、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同時為廣大投資者依法維權提供參考。
案例一:融資融券業務糾紛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W某在A證券公司開立融資融券賬戶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A公司交易軟件中賣券還款提供按負債順序還款和按指定流水還款兩種方式,W某辦理融資還款業務時兩種還款方式都采用過。W某認為這兩種還款方式交叉使用導致A證券公司多收其融資利息,隨向“12386”熱線投訴A證券公司。
二、案例分析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渡虾WC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W某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已開倉證券所得價款的還款順序在法律法規上沒有具體規定,應根據雙方簽訂的《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執行。
根據雙方《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約定,投資者賣券還款選擇按負債順序還款的,公司將按照融資欠款到期時間順序優先償還先到期的融資債務,同日到期的按買入時間順序優先償還成交在先的融資債務;選擇按指定流水還款的,公司將優先償還指定合約融資欠款,余款按照負債順序還款的方式償還剩余融資債務。如果客戶融資利率不變,其無論采用哪種賣券還款方式,均不影響其融資利息總金額,也不影響客戶其他權益。
由于融資融券規則復雜,盡管A證券公司多次向W某說明交叉還款并不影響其融資利息,并提供計息規則、解釋造成誤解原因、提供核查憑證,但W某不認可,堅持要求賠償。雙方糾紛難以自行解決,經“12386”熱線建議,同意轉調解機構對糾紛進行調解。
中證河南調解工作站接到調解請求后,迅速響應,指定專門工作人員與糾紛雙方取得聯系、傾聽訴求。在確認基礎事實后,按照調解工作規程,根據爭議雙方選擇,組建了案件調解小組,并根據案件情況選擇進行電話溝通和現場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耐心細致,先后與證券公司、投資者多次進行電話溝通協調,并組織了兩次現場調解。通過背靠背溝通的調解方式,調解員就相關規定、合同約定、W某本人操作流水等向W某進行了解釋,表明A證券公司不存在不合規、不合理的情形,交叉還款不影響W某融資利息。最終雙方現場達成和解并簽署了調解協議。
三、專家點評(中證資本市場法律中心河南調解站站長趙樹亭)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進一步明確、強化了調解在證券糾紛化解和投資者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新證券法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規定“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并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對普通投資者的調解義務。
與訴訟、仲裁相比,調解耗時短、效率高、不需繳納費用。調解組織作為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可以較好地促成雙方矛盾糾紛化解。調解成功還可申請司法確認,調解不成也不影響訴訟。
案例二:銀證轉賬糾紛(一)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W某2021年某日急用資金,于是賣出股票,但發現變現后的資金當日無法轉至銀行賬戶。W某認為為其辦理開戶的A證券公司未提示過賣出股票所得資金需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轉出,導致其當日無法提現而蒙受損失,隨向“12386”熱線投訴A證券公司。
二、案例分析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提供證券結算服務的,是結算參與人共同的清算交收對手,進行凈額結算,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于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證券資金結算業務指南》(2021年8月修訂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結算賬戶管理結算業務指南》(中國結算滬業字【2020】160號)規定,A股采取多邊凈額清算、擔保交收服務,T+1日16:00進行T日交易資金交收。即滬深A股均是T+1日進行資金交收,投資者賣出股票成交后T+1日方可取出資金。
三、專家點評(中原證券合規總監史紅星)
證券投資存在一定風險,投資者在交易前除了需要了解意向交易品種的風險程度,自主做出投資決策以外,還要充分了解交易規則,避免因對交易規則不了解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當對規則認識產生分歧時,投資者可第一時間聯系證券公司服務人員,也可以撥打咨詢熱線,尋求協調或調解解決。
W某對賣出股票所得資金能夠轉出日期的錯誤認識在證券投資者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從多個角度發文,強調投資者教育的重要性。實踐中,證券公司維護投資者權益意識大大增強,投資者教育工作也卓有成效,但由于投資者知識結構存在較大差異,投資者教育工作需進一步做深做細。證券公司在投資者開戶等環節除履行必要的風險揭示和基礎性交易規則告知義務外,有必要針對新入市客戶具體情況追加基礎市場知識推送等程序;在客戶交易的關鍵環節,做好相應風險提示和制度講解,引導投資者相對全面了解交易規則,避免產生不必要糾紛;在日常投資者教育中,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基礎交易知識普及宣傳力度,提高宣講頻次。
案例三:銀證轉賬糾紛(二)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W某在A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2021年1月某日欲取出賬戶資金,但其辦理第三方存管業務的銀行卡已注銷,資金無法轉出,W某向A證券公司提出更換第三方存管銀行要求。A證券公司表示,即使更換第三方存管銀行,當日資金也無法取出。W某認為不合理,遂向“12386”熱線投訴。
二、案例分析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業務規則》3.6規定,客戶變更存管銀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客戶自己將證券資金全部余額轉入其辦理第三方存管業務的銀行卡中,下一營業日客戶到證券開戶營業部辦理撤銷存管銀行手續;撤銷存管銀行成功后,客戶可以立即辦理存管銀行指定或預指定存管銀行手續。這種方式客戶原銀行卡不能注銷。另一種方式是客戶無須將證券資金全部余額轉入銀行結算賬戶中,可以直接到證券公司開戶營業部辦理撤銷存管銀行手續;撤銷存管銀行成功后,客戶可立即辦理新存管銀行指定或預指定存管銀行手續;證券和原存管銀行將客戶撤銷存管銀行當日的證券資金臺賬余額納入下一交收日原存管銀行資金和新存管銀行的交收范疇。這種方式客戶辦理更換存款銀行手續當日資金無法取出。此案中因原綁定三方存管銀行卡注銷,無論采取哪種方式更換第三方存款銀行,投資者當日都無法取出現金。
三、專家點評(方正證券合規總監孫斌)
第三方存管業務是一種以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為目的的資金存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證券公司將客戶資金存放在指定銀行并以每個客戶名義單獨立戶管理,銀行發揮第三方監督作用,負責資金存取。簡單來說,第三方存管就是“券商管證券,銀行管資金”。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資金賬戶后,選定一家銀行作為其證券資金賬戶的存管銀行,指定自己在該銀行的一個結算賬戶與其證券資金賬戶建立銀證轉賬對應關系。證券公司通過該資金賬戶對客戶證券交易委托進行驗資控制、資金清算、權益分派、稅費和利息計付,并提供資金存取、查詢和對賬服務等。因此項業務涉及投資者、證券公司、銀行三方協同,辦理相關業務需履行一定審批程序。對此,證券公司有必要及時做好業務指導和幫助協調工作,讓投資者了解相關業務規定,避免出現急需資金時無法取出問題。
案例四:掛牌公司股份代持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一、案情簡介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發現,2018年9月某新三板公司時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W某先后與17名自然人投資者簽訂蓋有公司公章及其個人印章的《股權轉讓協議》,轉讓其持有的該公司股份116萬股。股權轉讓協議約定W某仍為該部分股份的名義股東,17名受讓方為實際持有者,對W某代持的股份享有所有權及收益權,前述行為導致公司股權不清晰。
二、案例分析
該公司股權存在代持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構成股份代持違規;W某代他人持有股份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規定。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對該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對W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
三、專家點評(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祥文)
《股權轉讓協議》系17名自然人投資者與W某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結合案件涉及的有關事實進行判斷。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基本原則,《股權轉讓協議》僅對17名自然人投資者與W某產生法律約束力,對登記結算公司沒有法律約束力,故若17名自然人投資者和W某想要將《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份正式辦理過戶手續,則需要滿足《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否則無法辦理股份過戶手續。
為保障全國股轉系統平穩有序發展,有效控制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國股轉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對投資者參與全國股轉系統創新層、基礎層股票交易分別設置了“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100萬元、200萬元以上”等準入門檻。投資者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關業務應當符合適當性要求,積極了解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規定和掛牌公司股票風險特征,審慎評估自身承受能力、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控制能力。
案例五:期權產品超限減倉糾紛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W某在A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賬戶,2021年7月28日共持倉ru2109C19000(天然橡膠2109合約買入看漲期權19000)187手。A公司通知W某在7月30日收盤前至少將該期權減倉至150手,否則將進行強平。W某認為A期貨公司讓其減倉不合理,隨向“12386”熱線投訴A期貨公司。
二、案例分析
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條,交易所對客戶各品種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有限倉比例和限倉數額。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期權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時間階段持倉限額與標的期貨合約相同。根據前述規定,W某持倉的天然橡膠期權合約進入交割月前一個月(即8月)需調整為不超過150手。
三、專家點評(中原期貨首席風險官楊陽)
期貨交易所實行持倉限額制度。持倉限額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持倉限額制度是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于少數交易者和防范操縱市場行為。持倉限額實行以下基本制度:(1)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期貨合約的持倉限額;(2)某一月份期貨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持倉限額,進入交割月份的期貨合約的持倉限額從嚴控制;(3)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客戶持倉、比例限倉和數額限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有關持倉限額的規定,客戶持有天然橡膠合約的,在交割月前一月的限額手數為150手。對超過持倉限額的客戶,期貨公司將按照規定對該客戶執行強行平倉。
期貨期權交易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要求投資者具備較高的期貨期權專業知識水平,較強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投資者應充分認識和理解期貨期權基礎知識和各種風險,及時關注交易所及期貨公司網站、公眾號中發布的關于期貨期權相關交易制度、風險管理辦法及其他通知。同時,投資者要隨時關注自己的賬戶資金狀況、持倉結構,及時化解賬戶風險。
期貨經營機構應加強在投資者開戶等環節必要的風險揭示和告知義務,在交易過程中及時、耐心的做好風險提示及制度講解;不斷深化投資者專題教育活動,引導投資者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及風險控制辦法,提高客戶風險管理意識和能力,避免產生糾紛。
案例六:股票交易所得稅糾紛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W某在A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2021年9月累計賣出新三板某公司股票合計金額近7萬元,實際到賬資金只有5萬多元。W某認為賣出股票的成交金額與到賬資金金額相差較大,隨聯系A證券公司詢問原因,被告知其交易行為是限售股減持,證券公司根據規定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W某對此不認可,遂向“12386”熱線投訴A證券公司。
二、案例分析
根據《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規定,個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確,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律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作為限售股成本原值計算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轉讓限售股應繳所得稅由證券機構預扣預繳,投資者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額的,投資者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代繳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
三、專家點評(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管理實驗教學中心副主任副教授張斌)
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原始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是為了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財稅〔2018〕137號規定,新三板市場個人轉讓股票個稅的征收管理方式在2019年9月1日后進行調整,由“以股票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改為“以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由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因此可能存在投資者不了解現行征收管理方式的情況。對此,證券公司有必要及時做好投資者教育、咨詢工作,讓相關投資者了解稅收規定,對于需辦理退(補)稅手續的,應積極協助投資者辦理。
案例七:融券業務展期糾紛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W某在A證券公司某營業部開立融資融券賬戶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2021年某日,W某向營業部客戶經理咨詢融券展期事項??蛻艚浝砘貜驮摌说淖C券無法展期,W某堅持要求展期并撥打A證券公司總部投訴電話。
二、案例分析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融資利率、融券費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主商定。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币虼?客戶有權提出融券業務展期申請,券源方有權決定是否為其展期。
三、專家點評(國泰君安證券合規總監張志紅)
證券分支機構在客戶參與兩融交易前后各階段,均應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在講解兩融業務規則,提示相關風險等等方面多下功夫;對于無法滿足的客戶需求,應耐心向客戶解釋清楚相關政策和規則,第一時間安撫客戶情緒。投資者也應加強對投資品種相關制度規則學習,避免因不了解相關規定產生損失。
案例八:期貨交易強制平倉糾紛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W某在A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賬戶并長期交易。2021年某交易日上午,W某期貨賬戶出現交易保證金不足,A公司風控部門隨通過短信方式通知W某追加交易保證金,W某一直未進行追加;當日下午W某持倉的賣出合約價格接近漲停,A公司臨近收盤又通過電話要求W某追加保證金,W某拒接電話,A公司隨對W某持倉進行強平。W某向“12386”熱線投訴A期貨公司,稱由于其當時在忙拒接了電話,A公司沒有對其充分提示即在很短時間內將其期貨持倉在當日最高點平倉不合理。平倉后該合約價格持續回落,A公司強制平倉導致其虧損,應賠償損失。
二、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span>
W某(乙方)與A期貨公司(甲方)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在連續競價交易過程中,當乙方賬戶按照約定的保證金比例要求計算的風險度高于100%或可用資金不足時,乙方應立即補足保證金或立即采取有效減倉措施,不得以'不方便、不知情'等理由或通過關閉通訊設備、拒絕接聽電話等手段不履行風險處置義務或拖延風險處置時間。否則,甲方有權在聯系不到乙方的情況下對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可用資金≥0,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span>
W某當日上午10時17分可用資金已經不足,公司通過短信方式通知了W某,告知其賬戶可用資金為負,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入金或者自行減倉,并提示若W某不及時采取措施,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其持倉進行強平。當日上午該合約價格平穩,為盡可能給W某預留更多自行處理時間,公司風控人員未對其持倉進行強平處理。下午開盤后合約價格持續上漲,并于14時40分左右開始加速上漲,但W某仍未自行處理??紤]到價格進一步上漲可能會出現漲停板,公司風控人員通過電話方式聯系W某,但W某電話一直無人接聽。14時50分42秒,合約價格接近漲停板價格,而此時也臨近收盤。公司風控人員隨按照合同約定對W某的部分持倉進行強制平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雙方約定,W某接到追加保證金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減倉以滿足可用資金要求,否則期貨公司有權在履行了通知義務之后對投資者持倉進行強制平倉。
三、專家點評(華融融達期貨首席風險官鄭雅輝)
期貨公司為控制客戶結算風險,需要采取強行平倉措施??蛻艚Y算風險是指當市場價格波動異常劇烈時,客戶持倉頭寸發生虧損,客戶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平倉虧損,產生客戶爆倉的情況。當客戶的風險度(客戶持倉保證金/客戶權益×100%)≥100%時,期貨公司會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要求客戶在約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自行減少持倉,直至風險度小于100%??蛻艚灰妆WC金不足,又未能按照要求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W某在持有期貨合約的情況下,理應及時關注其期貨賬戶,在交易保證金不足的情形下拒接A公司追保電話,應當承擔強行平倉的相關后果。
期貨交易風險較高,投資者在持有期貨合約的情況下,應當隨時關注自己的期貨賬戶,在行情不利時及時采取平倉或追加保證金等風險控制措施,防止風險擴大而被采取強行平倉措施。期貨公司也有必要加強投資者教育工作,提高服務投資者的水平,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聯系,引導其做好風險控制工作,以減少糾紛與損失。
案例九:交易軟件查詢功能糾紛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W某在A證券公司某營業部開立基金賬戶并進行交易。2021年某日,W某向“12386”熱線投訴其在A公司提供的交易APP上無法查到自己曾經購買的某只分級基金的記錄。
二、案例分析
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要求,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基金公司需于2020年底(后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延期至2021年底)完成分級基金的整改。2018年開始各基金公司分級基金A、分級基金B陸續終止上市并進行轉型或清盤。投資者W某購買的分級基金于2021年初退市并折算成新的指數基金。投資者查詢不到該基金記錄是因為沒有注意到證券公司發送的基金退市風險提示,不知道該基金代碼已經失效,需要通過時間段查詢或者新基金代碼查詢。
三、專家點評(海通證券合規總監王建業)
投資者應避免購買自己不了解的復雜金融產品,比如分級基金,可轉債,期權等。確需購買的,在購買前應當認真閱讀產品信息披露公告、業務協議、產品說明書等法律文件,熟悉該產品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業務規則等,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也應當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確信自己已經做好足夠的風險和財務安排,避免因購買該產品遭受難以承受的風險。在購買產品后,投資者應當經常關注相關證券公司、交易所、中國結算發布的公告、通知以及其他形式的提醒,對產品上市、退市、合并等信息以及交易相關業務規則的調整和變化及時做出反應。
證券公司在產品發生退市風險等重大事項時,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通知與送達方式及通訊地址向投資者發送通知,使投資者能及時了解情況;同時應做好留痕,防止出現糾紛。證券公司交易APP應增強服務功能,根據反饋的意見及時進行優化,方便客戶使用。
案例十:可轉債強贖糾紛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W某在A證券公司某營業部開立賬戶并進行交易。W某于某可轉債最后交易日首次買入后當日既未賣出也未進行轉股行權,最終該轉債被強制贖回導致W某損失。W某認為A證券公司沒有提示可轉債最后交易日的強贖風險,對其虧損存在責任,遂向“12386”熱線投訴。
二、案例分析
W某開通可轉債交易權限時,和證券公司A簽署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其中約定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轉債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贖回條款以及強制贖回相關風險;還約定投資者應當特別關注發行人發布的可轉債相關公告。投資者在進行交易決策時應當了解該債券的詳細信息以及相關公告,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承擔相應后果。
三、專家點評(東海證券客服中心負責人周斌)
投資者在參與證券業務前,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和相關業務風險揭示等,并做好自身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不了解規則受損失。
證券公司有必要加強對投資者基礎交易知識的普及宣傳力度;增強服務客戶能力,根據客戶反饋意見及時優化提升服務效果。
(本文來源:河南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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